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

发布时间:2020-04-1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浏览:

陈雪峰 傅小兰

认真反思和着力解决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系统性问题,推动社会治理及应急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对我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的一次大考。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调研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要全面加强社会面管控,要把心理干预等工作做到位,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此次疫情应对再次凸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必须深刻分析、认真反思和着力解决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系统性问题,推动社会治理及应急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断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挑战也日益显现,集中体现在相关法律不健全、管理体制不明确、运行机制不畅通三个方面。

根据精神卫生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应急管理中的心理服务不应局限于个体层面的心理援助。随着社会基本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的心理需要日益丰富,民众心理对应急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影响日益凸显。疫情防控中,民众的社会心理在多个方面影响着防控工作。群体恐慌心理引发的抢购行为一度使得基本生活物资保障面临严重困难,部分基层社区管控举措不尊重人的基本心理需要,引发多起冲突事件。随着时间推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群体,如丧亲、工伤、失业群体等,可能引发尖锐的社会问题。

我国现有应急管理体系中,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及科技支撑等工作,绝大多数都与民众心理密切相关。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体系,即“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体制、应急机制、应急法制)的基本模式日趋完善,但在应对疫情的应急管理中,尚未明确心理服务与各类应急保障工作的协同。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工作中应当尊重这一基本国情,考虑各类应急举措的民众心理影响,增加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机制的内容。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明显暴露出应急协调运行机制方面的不足,在社会治理层面体现为一个核心问题:多元主体如何实现协商共治、共同提升治理能力。由此也凸显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对统筹管理、协同合作的重要支撑作用。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社会力量、接受服务的个体和组织等多元主体之间需要有效沟通合作,并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工作。

以心理援助热线为例,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及心理学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都在行动,已经支持建设了几百条心理援助热线,但缺少统一管理,存在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的现象。各类热线各行其是,专业性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卫生健康部门出台的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专业机构出台的专业要求和伦理规范也只能靠心理服务工作者自觉去实施。民众更是不清楚拨打哪条热线能够获得高质量服务,而且热线的服务质量也得不到有效评估。

社会心理服务是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也需要供需匹配、精准供给。在疫情防控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中,政府部门、心理学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心理服务资源的形式相似,主要是心理援助热线、网络心理服务、公益科普讲座、社会媒体采访等。我国人口规模大,不同人群的心理需求有较大差异;此次疫情中,不同地域、不同人口学特点、受影响程度不同的人群对社会心理服务的需求也不同。短时间集聚起来的疫情应对社会心理服务资源,不仅需要有序、高效地提供给公众,更需要针对性地提供给有需求的人群。应急管理中如何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实现各类信息的及时收集和共享,以及服务决策,实现心理服务需求与心理服务资源的精准对接,实现常态下的应急演练与应急中的稳态实施、紧密衔接,这也是亟待加强的工作。

针对突发事件后的社会心理服务,有一些很好的国际经验值得借鉴,特别是灾难事件后的心理援助。很多发达国家为预防灾害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法律,明确组织机构和服务内容,纳入应急预案,建立国家级灾难心理援助系统。

针对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对进一步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五点建议:

其一,充分发挥现有社会心理服务资源在疫情应对中的作用。尽快制定应对疫情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方案,并纳入疫情防控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工作方案应体现分类干预、精准施策、疏解压力、维护稳定的目标,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形成详细工作任务。

其二,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立法机构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快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立改工作,及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中增加对民众风险感知的监测和预警,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增加对直接受影响人群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应急措施,在事后恢复与重建中将个体长期心理援助和群体层面的社会心理服务纳入恢复重建计划。各级政府应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增加独立的社会心理服务保障预案。

其三,加强行业管理,建设应急管理社会心理服务专业队伍。各地人社、民政、工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加强协同,规范管理各类社会心理服务从业者及服务机构,根据专业资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心理服务的社会资源规范有序地发挥积极作用。

其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为应急管理高效率运行提供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中,应当增加对心理服务需求和资源的信息收集及调控,包括社会心理服务队伍资源、技术资源、资源的区域分布等信息;并且,要与其他物质保障信息结合,常态下定期更新,应急响应中直接调用支持综合研判。

最后,加强应急管理心理学研究。社会治理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归根到底是人的行为——体系建设是人的行为,体系实施是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治理体系建设中充分尊重人民的心理特点和心理需求。有关部门在制定“十四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应充分重视应急管理和社会心理服务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效能、提升治理能力提供科学支撑和人才储备。

(作者分别系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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