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案件成功告破,真凶在哪里?是谁在制造冤假

发布时间:2022-01-25    来源:未知    浏览:

社会焦点与法讯(记者:燕建设 通讯员:李景丽,周志)刚刚步入社会一个90后的女大学生,彭某某通过网络贷,亲戚借款,自己营业款收入被杀猪盘骗取100多万,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在实事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彭某某诈骗罪,三年有期徒刑,罚款20000元,追缴240700元非法所得。彭某某到底是被骗还是诈骗,4年时间带着70岁老人和两个月的孩子,一起走上了人生维权之路,现向全国公检法及相关媒体发出求助,相信法律不好冤枉一个好人,放过一个坏人,公平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步伐加快,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程序公正得到全面贯彻,特别是对冤错案的大力纠正,“两高”每年的人大工作报告都列举出一些依法纠正且影响重大的冤错案,实属不易,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这些司法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纵观这些纠正的冤案,人们在欢呼司法正义的同时,也引起很多思考:为什么民间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很多冤案都是由“两高”来推动纠正的?我国法律一直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而事实上纠正一个冤案却为什么那么难?

新闻媒体报道2017年8月10日、9月1日,泌阳县分别发生三起冒充军人诈骗案件,被骗资金共计40余万元。该三起案件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要求限期侦破。泌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上案攻坚。通过认真的分析研判,专案组发现近期发生在泌阳的三起冒充军人诈骗案件系同一伙人所为,遂并案侦查。专案民警不辞辛苦,连续作战,两个月内先后辗转陕西、浙江、云南、河南等四省数十个市县,行程两万余公里,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分析研判工作,并初步锁定了孟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

经过两个月的缜密侦查,收网时机已经成熟,泌阳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精干民警90余人兵分五路,分赴上蔡、郑州、陕西商洛、浙江温州、云南西双版纳对犯罪团伙成员实施集中抓捕,力求一网打尽。9月22日凌晨0时许,各抓捕组工作准备就绪,同时展开抓捕,闪电行动,精准出击,一举将犯罪嫌疑人孟某(男,39岁)、孟某某(男,30岁)、孟某某(男,54岁)、段某(男,40岁)、张某(男,31岁)、潘某(男,47岁)、潘某某(男,33岁)、彭某(女,26岁)等冒充军人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成员8人全部抓获归案。缴获作案手机31部、银行卡45张、POS机28台、电脑6台,查扣涉案资金5.3万余元。经讯问,孟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对其冒充军人,以购买物资、提供建设合同为名义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至此,泌阳县发生的3起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案件自称成功告破,带破同类冒充军人诈骗案件12起,涉案金额共计100余万元。目前,孟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中旬,据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代理人了解到,抓获犯罪嫌疑人8没有主犯,案件真的成功告破

本案李立枢、潘道伟(至今在逃)主犯尚不清楚。到底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彭某某的银行卡实施转款诈骗,还是彭某某购买理财被骗。2017年9月23日彭某某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到底是谁制造了彭某某冤假错案。

2017年9月20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怀孕期间被泌阳县公安局在驻马店看守所关押37天取保候审。多次称自己也是被骗的受害者,供述笔录是泌阳公安侦察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诱供所得。彭某某辩护人提出,彭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公安侦查人员石峰等民警在一审法庭承认有同步录音录像没有逼供,诱供行为,但法院要求提供,侦察机关无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据相互矛盾,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宣告彭某某无罪。根据2013年9月17日,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讯(询)问,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的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供述应当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予排除。即使无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泌阳县公安局刑警队及办案民警石峰、李龙伟伪造证据属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追究。

公安侦查人员民警石峰等三人在搜查彭某某家中并带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去派出所路上,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重要无罪证据公安机关丢失,未在笔录在登记。在一审法院要求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时,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石峰第一次,自说自演,自己给开非法情况说明称“当地派出所设备受限无法拷贝现在已经覆盖”彭某某辩护律师不认可,要求当地派出所办案陪同民警给出情况说明。泌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石峰第二次,明知当地派出所设备是全国标准配置,不可能无法拷贝,他做贼心虚,利用个人老乡关系,找到山阳县公安局毕忠柱开具假情况说明。一审法院再次非法证据排查时,彭某某辩护律师再次不认可,要求当地派出所陪同民警李某某出庭作证。泌阳刑警大队民警石峰第三次,自说自演,自己给开非法情况说明证据,称李某某说其他民警已经开了。根据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辩护人了解到当地派出所当时陪同办案的民警李某某说:“我们派出所是全国标准性配置,不存在视频无法拷贝,就算无法拷贝,你们当时也携带的有执法记录仪。石峰多次串通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久侦不结,检察院公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玩忽职守起诉书错误。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明确写到被告人廖兴宁,而不是本案的彭某某。在起诉书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不予更正,而是随意更换起诉书。工作不认真,法律文书不严谨,随意执法。检察院起诉书上公诉人是张艳丽,后来开庭时间参加公诉的却是张艳丽、刘芳等人,公诉人变更没有提供变更手续、没有提前告知被告人,程序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于这些对本案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在补充侦查无果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案卷退补超过两次,证据材料日期可以看出超过5次以上严重违法,并多次被泌阳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共计传讯30余次逼迫彭某某认罪。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提供案卷材料,反映出疑点重重,案件根本案没有侦查清楚,伪造证据。彭某某主观上没有与其他诈骗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合意

 

1、认定彭某某帮助犯罪嫌疑人转款,与诈骗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其作用较小,系从犯,但是本案主犯是谁,李立枢、潘道伟(在逃)构成何罪,是否为本案主犯尚不清楚,没有证据证明彭某某与李立枢、潘道伟共同预谋实施诈骗犯罪,更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而彭某某与其他人根本不认识,何来的彼此意思沟通、联络,达成一致的主观故意?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判决认定彭某某构成诈骗罪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2、2017年8月10日,孟省建使用孟自全的银行卡为孟均治取款69000元。该银行卡在公安机关将其账户被冻结,2017年8月14日没有公安机关解冻证明,孟自全带领孟均治,怎么能在银行办理解冻手续,将转到其账户上的剩余15万3千元取出,办理解冻手续存在严重违法失职,应当追究责任。

3、李立枢、潘道伟(在逃)公安机关是怎样查清,认定是李立枢使用李飞身份证在银行办理多家银行卡,事实证据在哪里?李立枢、潘道伟(在逃)本案提到李飞被利用的银行卡户主一样为什么李飞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让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感觉到怀疑。

4、抓捕孟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没有一个人认识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而又有几个人受到刑事处罚,抓捕孟某等8人的询问笔录与彭某某询问笔录是否互相印证。

综上所述,彭某某也是诈骗犯罪的受害人之一,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1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向全国政法系领导及新闻媒体请求帮助!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彭某某联系电话:135237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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