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谎报瞒报就该纳入失信管理

发布时间:2020-04-1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浏览:

潘铎印

隐瞒疫情病情纳入失信管理,这个做法值得肯定。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因隐瞒病情、隐瞒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隐瞒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行为,而受到党纪、政纪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将纳入失信人员管理,相关信息归集到省、市信用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这是湖北省襄阳市近日发布的“新规”(3月4日新华网)。

其实,湖北省襄阳市发布的“新规”并非全国首创。在此之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采取惩戒措施。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也作出紧急立法,授权县级以上政府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个人如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将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疫情防控期间,刻意隐瞒病情、接触史、旅行史,拒绝隔离治疗,致使病毒传播扩散的行为,不仅延误自身治疗时机,而且威胁社会公众安全,触犯法律法规,干扰防疫大局。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山东潍坊、江苏无锡、浙江义乌、江西赣州等地曝出部分人谎报、瞒报行程或病症,拒不配合隔离、观察的案例。全国各地因类似行为被立案侦查的案件陆续披露,一些新冠肺炎患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交公安机关,刚出病房进班房,这些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任性妄为终将自食其果。

隐瞒疫情病情纳入失信管理,这个做法值得肯定。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是涉嫌违反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对失信行为就要出重拳、下猛药,实施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及信用信息传播等形成社会性惩戒,使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让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众人的警钟。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只有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才能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道德基础,也才能积聚社会道德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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